关于《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受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华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社区,地块东至规划支路七,南至祥园路,西、北至GS1004-08-2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827平方米(7.2405亩),中心坐标为120.129091°E、30.340265°N。1995年以前地块为农田;1995年~2004年为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部分碳钢车间,民居、农田;2005年~2009年为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部分碳钢车间、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民居;2010年~2022年为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部分碳钢车间、空地(有零星车辆停放、小部分建筑工棚);2022年~2023年为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部分碳钢车间(闲置)、建筑工棚;2024年6月,对地块内车间、建筑工棚进行拆除,至今为平整后的空地,表面覆盖生态防尘绿网,整个地块围挡管理至今。
二、地块规划与调查启动依据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827平方米(7.2405亩),历史用途为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部分碳钢车间、农用地、居住用地、杰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根据规划,地块将调整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R22服务设施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中幼儿园用地(080404)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地块属于甲类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管理办法》及浙环发[2024]47号文,甲类地块需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评价标准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中幼儿园用地(08040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其土壤污染状况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因此本地块按照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进行评价。本地块土壤评价标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风险甄别:
①优先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②《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锌、铬)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较为评价标准。
③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根据其他省市相应地方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本次调查项目甲基叔丁基醚执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试行)》(DB23/T 3314-2022)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制(增选项目)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④对于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污染物项目,且国内无相应其他标准限值的,如石油烃(C6-C9),该指标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无相应的筛选值,且无法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进行计算推导相应的筛选值。在该短链烃内已涵盖检测特征污染物短链指标(包括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上述指标检出含量均较低;因此石油烃(C6-C9)参考《香港特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附录 A—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石油烃(C6-C8),其中城市住宅修复限值1410 mg/kg、美国国家环保局Reginol Screening Levels(2024.11)给出的脂肪烃(中级(C5-C12))(E1790668)居住用地筛选值为96mg/kg、《重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 中C5-C8筛选值20mg/kg。三者中从严20mg/kg作为本次调查评价标准值。同时与对照点样品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地块所在区域附近地表水体主要为位于项目地块北侧的十字港河(杭嘉湖12)。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杭嘉湖12号水功能区为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为拱宸桥—洋湾,水质为Ⅲ类。不属于饮用水源及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IV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此地下水评价标准选取规则如下:
①地下水污染物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标准进行评价;
②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③对于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依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其中甲基叔丁基醚参考附录H 不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 20μg/L。其余有检出物质对其开展人体健康风险分析或者计算其风险控制值。
四、检测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4个土壤采样点位,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位,共采集了22个土壤样品(含2个土壤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54项,包括:pH值、土壤基本检测项目45项、其他特征因子8项(铬、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共11项土壤监测因子,包括:pH、镍、铜、锌、铬、镉、铅、总汞、总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石油烃(C10-C40)不同程度存在检出,地块内土壤检出污染物除铬、锌外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锌检出浓度均低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3个地块内地下水采样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采样点位,采集并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共计77项,包括地下水常规指标、毒理学及非常规指标35项、除地下水检测项目外的土壤基本检测项目35项、特征因子7项(总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甲基叔丁基醚、挥发性石油烃(C6-C9)、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共27项地下水监测因子,包括:pH、14种常规因子(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硫化物、碘化物、氯化物)、砷、镉、锌、铝、铁、锰、钠、铅、铜、镍、硒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不同程度存在检出,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度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但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运河新城单元GS1004-A34-14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达到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甲类地块的利用要求,可用于幼儿园用地(08040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